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浩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赤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略)(莲花池东路X-2)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赤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莲花池东路X-2)X号。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赤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略)(莲花池东路X-2)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北京赤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赤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人民陪审员杨某起
人民陪审员霍忠长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