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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开发区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某某、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某甲、天津市武清区王某坨镇六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原告)天津市开发区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路X村X号X门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21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晓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院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f,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武清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天津市开发区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李某甲、天津市武清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任某某,被上诉人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晓星,原审被告润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f,原审第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六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天津市开发区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陈启辉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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