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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59岁。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漯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31日至8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所采伐的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伐树违法,并且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北地里的264棵树木全部伐掉。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伐树木均为杨树,共计264棵,折合立木蓄积18.9375立方米。

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1日至8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所采伐的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伐树违法的情况下,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其所购买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北地里的264棵树木全部伐掉。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伐树木均为杨树,共计264棵,折合立木蓄积18.9375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和案发的时间、地点。2、证人师XX、曹XX、张XX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在没有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所伐林木的数量、地点、时间及经过。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与证人陈述内容一致。4、鉴定结论书。证实所伐林木的数量。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员乔清霞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莫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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