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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与梁某某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高民终字第94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终字第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街。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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