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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甲不服被告怀化学院教育行政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舒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舒某乙(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荣,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学院。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开松(特别授权),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桂荣,怀化学院学生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甲不服被告怀化学院教育行政处理一案过程中,原告舒某甲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某甲承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刘明华

审判员汤继平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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