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北京西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之后,按照原告张涛提供的被告北京西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电话“010-x”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海实业大厦X层”均无法向被告北京西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本院向原告张涛询问相关情况,原告张涛称其提供的上述电话和地址均来自于被告北京西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过去所公示的信息,但近来被告北京西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所公示的信息已更改为电话“010-x”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万达广场X号楼X层”。我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属于侵犯著作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此案被告北京西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不属于我院的管辖范围,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此案应移送贵院管辖。后我院将上述决定告知原告张涛,原告张涛明确表示同意我院将此案移送贵院管辖。故我院现将此案移送贵院进行审理,并将相关诉讼费用转至贵院帐户,请查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ОО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