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美国)雅虎公司与王某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高民终字第13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1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雅虎公司(x!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x,散尼维尔第一大道701(x,x,USA)。

法定代表人苏珊•迪克(x),执行副总裁兼财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储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泳明,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雅虎公司(x!Inc)(简称雅虎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第一,原审裁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而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上诉人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被上诉人指控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也位于美国境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管辖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某从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的北京市公证处的计算机终端上登录上诉人雅虎公司的网站,访问了相关网页,发现了被上诉人的作品在网上刊登,因而起诉上诉人侵权,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是侵权行为地。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雅虎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美国)雅虎公司(x!Inc)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孙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