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8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伟东、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0年3月6日,被告因赌博欠债,经张伟介绍,向其借款8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后其多次讨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请求被告给付欠款8000元。

被告辩称:2010年2月,其曾通过张伟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每月2000元。同年3月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000元欠条。同年3月24日、26日和28日,其已分别给付原告1000元、1000元和6000元,共计8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3月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赵某某捌仟元整(8000.00)张某某2010.3.06”,证明被告向其借款80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张××、王××(又名王××)的到庭证言各一份,证明其已分三次偿还原告8000元。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张××与被告是利益共同体,是同村居民,关系更近,二证人的证言有矛盾,且证人只是听说的事实,不清楚具体数额,不应采信。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虽证人证言基本一致,但被告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偿还欠款的事实,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0年3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8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实际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已偿还8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充分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3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维帼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