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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力亥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海力亥,又名马X亥男,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力亥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海力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海力亥在荥阳市X路都市网吧,趁失主杨某熟睡之际,将杨某放在电脑旁的一部白色直板诺基亚N79型手机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853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海力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杨某陈述、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力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海力亥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海力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海力亥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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