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哈酷那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哈酷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518A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英军,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腾达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永超,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哈酷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酷那公司)诉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中信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酷那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英军,被告空中信使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永超、张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酷那公司诉称:哈酷那公司系一家从事手机游戏研发及销售的企业。被告经营的空中网(www.kong.net,www.x.cn等)破解并上传原告的游戏软件《哈库那四大美女斗地主2手机游戏软件》(下称《斗》游戏),供其注册用户免费下载。被告侵权故意明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6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空中信使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原告享有《斗》游戏的著作权,认可我公司是被控网站的经营者,但对公证下载的软件与原告软件的内容同一性表示质疑,对公证下载的软件能否免费使用表示质疑。涉案游戏是由网友上传第三方网站的,我公司只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我公司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游戏软件。破解不是我公司的行为,在2009年原告取得著作权的时候,大量网站就已存在破解软件。原告的索赔数额较大,无事实根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哈酷那公司是哈库那四大美女斗地主2手机游戏软件V1.0[简称斗地主2]的著作权人。

2010年5月21日,经哈酷那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空中信使公司经营的空中网部分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桌面上的x浏览器并在地址栏内输入“//x.cn/”,进入空中网手机游戏城页面。在“搜游戏”栏中输入“四大美女斗地主”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有四大美女斗地主2游戏缩略图标。图标下方显示“资费:完全免费”、“类型:棋牌”、“人气:x”、“来源:x.x免责”、“简介:《四大美女斗地主2-豪华升级版》第一代累计达数百万玩家…”字样。点击“下载安装”标识,即可下载该游戏。下载过程弹出的对话框显示:“服务器:x.x.com”。该份公证书另涉及其它1个游戏。

2010年8月6日,经空中信使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互联网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使用IE浏览器登录www.x.com网站,在地址栏内输入“四大美女斗地主2破解”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大量链接,点击其中的第1条搜索结果链接标识,可见“百度贴吧》手机游戏吧》浏览帖子”位置有注册用户“x”发布的“四大美女斗地主2破解版本”,发布日期为2009年9月29日。登录论坛后,点击该帖子中的下载地址标识,可免费下载《斗》游戏。

2010年8月12日,经空中信使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互联网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电脑自www.x.com网站下载、安装并运行x浏览器后,在x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kong.net”,进入空中网首页,点击“ko游”进入“x.cn手机游戏城”页面。在“搜游戏”栏中输入“江湖双龙传”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抱歉,没有找到相关的游戏”。使用IE浏览器登录www.x.com网站,在地址栏内输入“江湖双龙传破解”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大量链接,点击其中的第3条搜索结果链接标识,可见“新浪数码部落》手机综合区》手机游戏区》【破解手机游戏】江湖双龙传破解版”位置有注册用户“x”发布的【破解手机游戏】江湖双龙传破解版,发布日期为2009年11月13日。登录论坛后,点击该帖子中的下载标识,可免费下载江湖双龙传游戏软件。在x浏览器“x.cn手机游戏城”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跳转的页面上方显示有“家园”、“应用”、“好友”、“消息”栏目,依次点击“家园”、“我的资源”,可在游戏上传页面选择游戏名、分类、语言、介绍、图片、文件并上传江湖双龙传bt版。点击该页面上的“免责声明”,打开的页面显示“空中网个人家园免责声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户保证拥有上传文件的合法权利,侵权问题由用户负责;空中网不对用户行为负责;如您认为上传内容侵权,应通知空中网删除或断链。此后,返回“x.cn手机游戏城”页面,搜索江湖双龙传,可下载该游戏。

空中信使公司意图以上述两份公证书证明涉案游戏系他人破解、网友上传至第三方服务器,哈酷那公司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2010年7月22日,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游戏定价证明》:我公司代理的哈酷那公司的游戏产品四大美女斗地主2-豪华升级版,在百宝箱定价12元/次,上线时间为X-X-X。

哈酷那公司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庭审过程中,空中信使公司对公证下载的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内容同一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庭询问,空中信使公司表示没听说过另有其它权利人的同名软件。空中信使公司还对公证下载的软件能否免费使用提出质疑,但其收到公证光盘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反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哈酷那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定价证明》、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书》;被告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哈酷那公司是《斗》游戏的著作权人,空中信使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空中信使公司虽对其网站下载的涉案游戏与《斗》游戏的内容同一性提出质疑,但不能提供另有权利人的同名游戏软件,更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认定空中信使公司网站下载的涉案游戏即为《斗》游戏。空中信使公司虽对公证下载的软件能否免费使用提出质疑,但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其相应辩称不予采信。

空中信使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早在哈酷那公司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之前,其它网站已经存在《斗》游戏的破解版,故哈酷那公司指控空中信使公司系《斗》游戏的破解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空中信使公司辩称该公司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并以此为由主张免责,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由公证书可见,涉案软件的下载页面显示“来源:x.x免责”,下载过程弹出的对话框显示:“服务器:x.x.com”。上述内容属于链接外观,存在技术仿真的可能性。从技术常理来看,链接外观未必反映真实有效的链接关系。空中信使公司如欲证明其确系提供链接服务,另须证明被链网站确实存在且链接关系真实有效。空中信使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二,手机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网络行业、游戏行业的惯例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破解”即破坏著作权人为游戏设定的保护性计费程序,使游戏玩家在未经许可、不付报酬的条件下使用著作权人拥有合法控制权的游戏软件作品。“破解版”游戏即为同名游戏的侵权版本,空中信使公司对此应属明知。即使空中信使公司属于链接服务提供者,该公司明知被链软件侵权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仍然构成侵权。

因此,空中信使公司侵犯了哈酷那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空中信使公司称已删除《斗》游戏,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哈酷那公司不予认可,故空中信使公司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鉴于双方均未对赔偿数额提交充足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斗》游戏的市场价值、空中信使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哈酷那公司的诉讼请求。哈酷那公司支出了一定的公证费、律师费,对于其中与本案有关的合理部分,本院一并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哈库那四大美女斗地主2手机游戏软件的下载服务;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哈酷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八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哈酷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九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哈酷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