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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山保、郭某亚(二人已判决)等人以给荥阳市X乡X村X组陈某乙介绍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乙6100元现金及一部价值600元的手机,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0年4月29日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郭某亚等人供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证人陈某甲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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