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xx(身份证某(略)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李某(身份证某(略)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市xx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xx(身份证某(略)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退休工人,住重庆市X镇xx路xx号xx单元x。
被告罗xx(身份证某(略)x),男,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无业,住重庆市X镇xx路X号。
被告罗xx(身份证某(略)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xx煤矿工人,住重庆市X区xxx公司一矿。
被告罗xx(身份证某(略)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xx煤矿工人,住重庆市X区xx煤电公司xx煤矿。
被告罗xx(身份证某(略)x),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xx邮政储蓄所职工,住重庆市X区xx建行。
原告罗xx、李某与被告罗xx、罗xx、罗xx、罗xx、罗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xx、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与被告罗xx、罗xx、罗xx、罗xx、罗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李某诉称,我们均年老有病,特别是原告罗xx已半身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医疗费、护理费都很高,因子女之间未能就赡养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从2012年2月起每月支付我们生活及护理费共计3000元(五被告平均分担各600元),从2012年2月起的医药费由五被告平均分担。
被告罗xx辩称,我是赡养二原告的,同意支付二原告赡养费,但因二原告也有收入,我和妻子的收入都较低,且也有病,只同意每月支付150-200元赡养费。
被告罗xx、罗xx、罗xx、罗xx辩称,同意支付赡养费,多少听从法庭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xx现年72岁,原告李某现年68岁,二人系夫妻,共同生育四子一女,即五被告,现均已成年。2008年3月,原告罗xx因患脑出血致半身瘫痪,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原告李某患有冠心病。原告罗xx参加了企业医疗保险,原告李某参加了城乡合作医疗保险。二原告患病以来,五被告均尽了赡养义务,但从2011年5月起,被告罗xx未对二原告进行赡养,未尽子女的赡养义务。因子女之间未能就如何赡养达成一致意见,二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五被告从2012年2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雇请专人护理费3000元(五被告平均分担各600元),从2012年2月起的医药费由五被告平均分担。审理中,二原告放弃要求五被告履行从2012年2月至5月的赡养义务。
另查明,原告罗xx每月退休金2097.11元,原告李某每月养老保险金775元,被告罗xx每月退休金1593.41元,其妻每月工资大约1000元。
前述事实,有病历、证某、银行帐户明细表、储蓄对帐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某在案为凭,并经本院质证某查,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特别是原告罗xx因半身瘫痪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请专人护理,故本院对二原告要求五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因二原告也有一定收入,其要求五被告每月共支付3000元生活费、护理费并分担医药费的请求过高,结合本地实际,应以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给二原告生活费用、护理费用、医疗费用共计400元为宜。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五被告履行从2012年2月至5月的赡养义务,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xx、罗xx、罗xx、罗xx、罗xx从2012年6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罗xx、李某赡养费4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罗xx、罗xx、罗xx、罗xx、罗xx各承担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首次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x
二0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