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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奚某与被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奚XX,男,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代理人易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代理人文奇,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刘XX,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代理人旷春荣,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XX与被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奚XX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奚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奚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原告奚XX承担。

审判员王伟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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