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代理人李丹红,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刘XX,女,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刘XX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代理审判员龙静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霞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