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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北京高科伟业科技开发中心技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高科伟业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东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高科伟业科技开发中心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诗琼,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高科伟业科技开发中心技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某负担4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某

二ОО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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