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根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电信实业大厦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健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X号腾达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根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根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根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根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根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