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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峰易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37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3715号

原告北京长峰易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F座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传柱,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春雷,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秋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峰易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峰易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峰易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峰易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八十九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长峰易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七百九十四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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