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回族,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法律工作者,住(略)。一般代理。
马某甲诉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甲诉称,王某某要盖门面房两间地基不够宽,要占用我宅基两米才能盖下,她通过她的队长、我的亲戚和朋友找我说好话,并立下协议,条件是占用我宅基地补我600元钱并打下地基让我盖房用,可她盖好房后一返常态,将给我留下的地基用水泥封住使我无法盖房。要求王某某按协议办事,铲除地基上的水泥使我能盖房使用。
本院认为,马某甲与王某某经勘验为相邻。马某甲依据所提交的协议书对王某某之诉,从合同的角度看有其他人在协议上签名并有证人证明,也交付某协议中的6000元,但是,马某甲所诉对此事所述存有瑕疵,且王某某在协议书上末有签字,在盖房的特定情况下,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是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存有疑问。马某甲与王某某诉争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益之争,只有在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才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如协商让予等。从马某甲和王某某所主张抗辩的证据材料,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即五十年代“四清”时的土地使用证而且末换取有效的证书。同时,双方所住南街经扩宽冲掉了双方的部份宅基,尚存宅基末确权,而确权是相关土地管理机构的行为。故综上,马某甲的诉讼请求不归人民法院管辖。王某某对马某甲的反诉经本院释明,王某某末交纳反诉费,依法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马某甲的起诉。
二、王某某之反诉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厉从德
审判员王某胜
审判员渠秀敏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