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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春、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春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世纪大道南李某村。

代表人姚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丙,男

上列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方,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下称财险郑州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春、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春、中原物流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冯某某、魏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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