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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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李某辛、李某癸、李某某、郭某、邵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以危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略)。

辩护人王某丙,河南地依律师事务(略)律师。

被告人李某丁,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2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略)。

辩护人王某戊,河南地依律师事务(略)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9日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略)。

被告人李某己,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3日因涉嫌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略)。

辩护人张某庚,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略)律师。

被告人李某辛,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辩护人王某壬,河南时代律师事务(略)律师。

被告人李某癸,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略)。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何某某律师事务(略)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略)。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略)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略)。

被告人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略)。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李某辛、李某癸、李某某、郭某、邵某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掩某、隐瞒犯罪(略)得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丙、被告人李某丁及其辩护人王某戊、被告人蔡某某、被告人李某己及其辩护人张某庚、被告人李某辛及其辩护人王某壬、被告人李某癸及其辩护人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郭某、邵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乙逐步纠集了李某丁(吸毒人员)、蔡某某、李某己、李某辛、李某某、李某癸、郭某(吸毒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李某乙为首,以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为骨干成员,以李某辛、李某某、李某癸、郭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某。该组某内部分工明确,纪律严明,李某乙负责指挥领某,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李某辛、李某某、李某癸、郭某负责具体实施,有组某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某长期以李某乙家为聚集地,有组某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为了达到长期控制杞县X村X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某的在杞县X乡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侵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打、砸杞县X村X路上其他正常运营车辆,代替政府行使职权,逐步形成垄断地位,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为恶劣。

二、寻衅滋事罪

1、2009年3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发现一部宇通公交车在杞县X村X路附近营运,为了垄断杞县X村X路,获取更多非法利益,李某乙决定教训此辆公交车主,以达到警戒其他运营车辆的目的。李某乙指使其团伙成员李某己、蔡某某、陈富强(又名陈X,在逃)、邵某等人,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板斧等作案工具,到杞县X村将正在营运的宇通公交车的玻璃全部砸烂。并当着很多围观群众及乘客的面威胁司机说以后不准跑这一条线,否则砸车打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经估价被砸车玻璃价值为2376元。

2、2009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乙看到一辆金城快运出租车往其村送人,为了垄断杞县X村X路,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达到吓阻其它出租车的目的。李某乙骑自行车装载多块砖头在村中拦截该出租车,用砖头将该出租车的车玻璃砸烂,将司机张某某手机摔破,并威胁说:“这是我的线路,你不能往这跑”。

3、2009年7月24日,李某乙看到一辆金城快运出租车往其村送人,为了垄断杞县X村X路,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达到吓阻其它出租车的目的。李某乙在村中拦截该出租车,用砖头将出租车玻璃砸烂,并威胁说:“看你还敢往这跑不敢”,直到司机左XX多次求饶保证以后不再往这跑,才予放行。

4、2009年8月19日晚,金城出租车公司司机黄某驾驶出租车往平城慈母岗村送人,被其团伙成员李某丁发现,为了垄断杞县X村X路,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达到吓阻其它出租车的目的。李某丁纠集李某战(在逃)在村中拦截该出租车,殴打司机黄某并将车辆砸毁,李某丁威胁黄某说:“这条线路我们买啦!看你以后还敢往这跑不敢!”

5、平某慈母岗村集体及个人(略)有土地十多亩被李某乙看中,准备自已建别墅享用。命令村民将上面种植的树木毁掉,扬言:“到明天上午之前,每家都得把各自的树出了,不出就是我保民的。”村民无人反抗,李某乙在此违法建造别墅。

6、2008年10月28日下午,李某乙开一辆黑色无牌本田轿车从平城铁犁寨村经过,发现一辆拉砖的五征车在路边卸砖。李某乙无故辱骂砖车司机秦某,当买砖的村民徐某夫妇出来向其解释时,李某乙打电话召集其团伙成员蔡某某和李某己,携带板斧赶到现场,将砖车砸坏,将砖车司机秦某打伤,并威胁秦某一个月内不准拉砖,强令村民徐某停止建房。司机当时吓得不敢去开车,李某乙还在此后的几天里多次到徐某家威胁徐某二年内不准盖房。徐某多次托人找李某乙说情、送礼,在得到李某乙的允许后匆忙将房建了一半就结束了。受害人秦某在得知指挥砸车的人是李保民(李某乙小名)后,找中间人说情并征得李某乙同意才敢将被砸毁的车辆开走,并在一个月内没敢拉砖。

7、2009年4月5日晚,蔡某某发现一辆送石子的大车在蔡XX的料场内停,准备敲诈车主,遭到车主拒绝,蔡某某报告了李某乙。李某乙得到报告后打电话召集李某己带人拿砍刀前去现场,李某己得到命令后携带砍刀带领高明、张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将前去劝架的郭某X砍成轻伤。

8、2009年8月份,李某乙为了垄断村里自来水的管理收费权,欲将庞某某换成其哥李某X,在村里见到庞某某后,无故对庞进行殴打。其团伙成员张帅(已判)见到大哥李某乙在打人,为了在李某乙面前表现一下,以博得李某乙的好感,张帅帮助李某乙将庞庆生打致轻伤,并威胁庞不许报案,不许做法医鉴定。

9、2008年的一天,李某乙指使其团伙成员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郭某、陈某某等人将停放在杞县X街的黄色皮卡汽车玻璃砸烂。

10、2006年12月21日下午14时许,李某丁、李卫(另案处理)、王树志(已判刑)三人酒后在杞县X镇东关亿丰园寻衅滋事,致一某重伤、四人轻微伤。

11、2007年冬季的一天,慈母岗村民赵X和赵XX发生矛盾,李某乙受托带着李某癸去赵X家调解,强逼着赵X夫妇撤诉,遭到拒绝,李某乙恼羞成怒,伙同李某癸、李某辛当众将赵某妻子张某某打成轻伤,扬言“谁不听我的就不中,不听我的这就是下场!”

三、敲诈勒索罪

1、2007年5月份,李某乙的侄子李X1和刘庄村的李某2发生打架。后经平某慈母岗支书赵XX、刘庄村支书李X3调解李某2赔偿赔偿李X1现金5000元,并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乙知道此事后认为赔钱少没面子,就给李某2打电话让李某2再送过来5000元钱,否则卸掉李某2的胳膊、腿。李某乙开车带人去李某2家威胁,李某2知道后非常害怕,马上筹集4000元钱送给李某乙。

2、2008年底的一天,开封县X镇的刘某拉一四轮车预制板从平某慈母岗村X村李某辛、李某战、李某癸、陈某某截住,向李某乙汇报后,以压坏村X路为由向刘某索要现金5000元。李某辛、李某癸等人再次向李某乙请示后收刘某3000元现金并扣留一车预制板(1040元)。后李某乙安排团伙成员李某癸用此款帮其装修房子。

3、200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害怕送料途经慈母岗村被敲诈,夜里偷偷往慈母岗村送料。李某癸发现后电话汇报李某乙。李某乙随即开车拦住陈某某的料车,把车钥匙拔走叫陈某某第二天过去说事,陈某某拿备用钥匙将车开走。李某乙非常恼火,限陈12点之前送现金7000元,否则把人拉到黄河滩里胳膊腿卸掉。陈某某筹集5000元钱,约其弟陈某某、老表司XX一起去送钱。李某乙以送钱超过12点为由打陈某某耳光,当众命令几人下跪。李某丁、李某某也上前殴打陈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将5000元要走后,又将料钱1200元扣留。

4、2009年4月份的一天,封丘县X村送料,被李某乙父亲李某辛截住索要现金10万元,并派陈某某、李某战(在逃)、李某癸等人在慈母岗村分班看管该车,在车主多次请客、求情后仍被敲诈现金x元,李某辛给每个看车人员现金200元。

5、2008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乙在本村蔡XX的料场拦截一辆送水泥的大车,以压坏村X路为由敲诈车主黄某6000元。

6、2009年春节前,李某乙和李某癸预谋后,由李某癸骗平某聂庄村X村送料,李某乙以压坏村X路为由将汤某的车扣留。汤找到老表李某癸,经过李某癸说和,李某乙敲诈汤某现金2000元。

7、2008年刚入冬时,李某辛、李某癸、李某某在本村X村X路为由敲诈车主郭某X500元。

四、强迫交易罪

2008年5月份,李某乙想从平城信用社贷款,由于李某乙不符合贷款条件信用社拒绝贷款。李某乙将信用社主任张某某带到平某“祥顺麻辣鱼”饭店,当众威胁张某某说:“烧一锅油,不贷款就用一锅热油浇死你,明年的今天就是你的忌日!”张某某知道李某乙是混黑社会的非常惧怕,出于考虑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已违规贷款10万元给李某乙,用于李某乙挥霍。后经多次催要,李某乙拒绝归还本息。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08年的一天,平某慈母岗村村民孟X1与孟某两家发生矛盾,李某乙前往孟某家调解,孟某不同意。第二天李某乙闯入孟某家辱骂其家人,将孟某家锅碗全部砸毁,并扬言:“叫我没面子,让你们过不成”。

2、2009年农历2月2日,平某罗砦村的徐某酒后因琐事在罗砦村北头拦李某乙的公交车。李某乙知道后立即带领李某丁、郭某等人赶到现场将徐某暴打一顿。在徐某被抬回家后,李某乙又带领李某丁、郭某等人闯入徐某家将徐殴打。

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8年至2009年,李某乙为了给自已盖别墅,雇佣平某罗砦村X村民几十人,将平某慈母岗村南地的惠济河北河堤挖断近200米,使慈母岗村X村庄处于被河水淹没的高度危险之中。

七、掩某、隐瞒犯罪(略)得罪

2010年4月中旬,郭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3000元的价格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卖给李某X、葛XX。

八、故意伤害罪

2010年1月6日晚,平某电管(略)统管电工以后,李某乙怀恨在心纠集团伙成员李某癸,将电管(略)长王某某等人诱骗到慈母岗村后,当众将电管(略)(略)长王某某打致轻伤。

九、其他违法行为

1、2009年6月份,蔡某某在平城聂庄村X村X路为由敲诈拉砖司机司x元时遭到拒绝,蔡某某向李某乙汇报后,李某乙召集团伙成员李某己等人赶到,将现场的司XX、司X1、司X2三人打伤。

2、2009年麦前的一天,李某乙盖房时敲诈蔡XX沙土一车,价值约600元。

3、2008年8月份,李某乙发现其村的坟地里建了一房子,由于房主建房时没有向李某乙报告,李某乙就命令平某土管(略)去扒房。土管(略)经调查该房不属于违法建筑而没有执行,李某乙恼羞成怒就拿一把一米长的日本砍刀,带领团伙成员郭某开车到土管(略),在乡政府院里公然大声辱骂(略)长任XX及工作人员。

4、2008年春季的一天,李某乙地里的树苗被人拔掉几棵,李某乙怀疑地邻(略)为。李某乙打电话通知蔡某某,当众把此人打了一顿。并威胁“马上把树给我栽上”,该村民吓的回去买树并给李某乙栽上。

5、2008年农历正月16日,李某乙为了垄断杞县X村X路,纠集李某丁、李某己、蔡某某、李某癸、陈富强等数十人在平城前屯路口将其他人的公交车堵截。致使原106国道交通中断达数小时。

6、2009年农历正月十五日,李某乙到张某某烟花爆竹点拉走几箱爆竹后,因嫌张某某没给他送回家很是生气,随后李某丁、李某己等四人到张某某烟花爆竹点,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并拉走礼花七、八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组某、领某,被告人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李某辛、李某癸积极参加,被告人李某某、郭某参加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某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其行为均已构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邵某随意殴打、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乙、李某辛、李某癸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某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郭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乙采取挖断河堤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郭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出售,其行为构成掩某、隐瞒犯罪(略)得罪。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我们没有组某,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

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特征,属一般共同犯罪行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构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不应支持。

被告人李某丁辩称,我不经常在家,没有参与打过架,我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

被告人李某丁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丁犯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丁无罪。

被告人蔡某某辩称,我不经常跟随他们,我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

被告人李某己辩称,我不经常跟他们在一起,我不是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

被告人李某己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己的行为不构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其仅属一般的寻衅滋事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辛辩称,我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

被告人李某辛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辛的行为不构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指控其(略)犯敲诈勒索罪部分事实不清,不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被告人李某癸辩称,李保民盖房时我只是帮几天忙,没与别人打过架,我不是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

被告人李某癸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癸的行为不构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指控其(略)犯敲诈勒索罪不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应属数额较大。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癸的行为不构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指控其(略)犯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时敲诈行为已经结束,不应认定为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郭某辩称,我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

被告人邵某辩称,我只是认识李某己,其他人我并不认识。

经审理查明:

一、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乙纠集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李某辛、李某某、李某癸、郭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李某乙为首,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为骨干成员,李某辛、李某某、李某癸、郭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某。该组某内部分工明确,纪律严明,李某乙负责指挥领某,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李某辛、李某某、李某癸、郭某负责具体实施,有组某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某长期有组某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为了达到长期控制杞县X村X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某在杞县X乡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侵宅等违法犯罪活动,打、砸杞县X村X路上其他正常运营车辆,逐步形成垄断地位,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平时跟着我的有我弟李某丁、聂庄村X村的李某己、俺村X村的郭某。李某己手下还有几个小孩,都是20来岁,我有事都直接安排李某己他们,他们把我安排的事干完后,我就让他们吃饭,去一品洗澡。我要求他们:“有事随叫随到”他们都做的不错,每次我安排的事,他们都完成的很好。

2、被告人李某丁供述,我从广东东莞回老家之后,就跟着我哥干了几摊事,平时俺村的陈某某、李某战、孙府寨的李某己、聂庄的蔡某星、白丘村的郭某也跟着我哥李某乙干,李某己还带几个小弟,都是二十来岁。平安公交公司刚开始跑杞县X路线时,我哥加入了一辆公交车的股份,也不用交管理费,挣的钱都是他的,平时三百二百的给我,不定期叫弟兄们一块吃饭,去一品洗澡。

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平时跟着李保民混的有他弟李某丁、爱滋病人陈某某、李某己和我,李某己手下还有几个20多岁的年轻孩。我们平时听李保民的安排,他有需要干啥事的时候,都是安排李某丁、志某、我、李某己过去,需要人多时,李某己再叫上他手下的几个小兄弟过去。李某乙要求我们说:“以后有啥事打电话叫你们来,你们都得来”。

4、被告人李某己供述,我平时跟着平某慈母岗村的李保民混,跟着李保民的还有李某丁、蔡某星、陈某某,跟着我的还有俺村X村的东东。平时都是李保民说了算,若他不在家就是李某丁说了算。干啥事都是李保民组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安排人,需要人多时,我就叫上张某某、高X和XX。李保民平时对我们说:“有啥事打电话叫你们来,赶快都得来,不用恁些事”。

5、被告人郭某供述,听说李保民名气很大,还有好多小兄弟,后来认识了李保民,我们平时都听他的,只要他安排事,我们之间不管谁联系都到场。李保民平时给蔡某星几个人三百二百元钱,不定期请我们吃饭、洗澡。

6、被告人李某癸供述,我听说李保民是混黑社会的,就想跟他走近点,我也跟着干坏事,有时弄一二百块钱花花。他们经常叫我帮忙干活或者干坏事,我都是随叫随到。

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李保民是混黑社会的,村里人都怕他,我想跟他走近点,(略)以李某辛(李某丁父亲)叫干啥就干啥。

8、被告人李某辛供述,因为俺儿孬的很,人们都不敢惹我,我也参与干了几次事,主要是想弄点钱花花。

9、证人赵XX证明,李保民以前在广州混,外边黑道有人,俺村的李某、赵占成跟他干。他们干的坏事多了,一圈人都怨声载道,群众都惧怕他们。

10、证人张某某证明,平城往杞县跑的公交车有李保民的股份,他为了挤兑别人,堵人家的车,打车上的人,出租车现在几乎都不敢往我村跑了。往我们这一片拉沙子、石子的大车,经常被李保民一伙人截住,讹人家的钱,不给钱就打人。

11、证人王某某证明,李保民在我们这一带孬的很,以前在广东混黑社会,现在手下有几个人,天天没正事干,我们这一片的群众都怕他,也不敢吭声。

12、证人刘某证明,我听说李保民恶的很,平时领一班亡命徒,在乡里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经常敲诈过往慈母岗村的车辆。

13、证人朱XX证明,我听说李保民在平城一带孬的很,领着几个手下为非作歹,欺压群众,随意打骂老百姓,而且还经常敲诈勒索,以至于拉砖、拉沙子的车都不敢往慈母岗村去送货。

14、证人卢XX证明,我听说李保民比较孬,手下有一班人,经常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原来他手下的人在亿丰园闹过事,打伤了亿丰园的好几个员工。

二、寻衅滋事罪

(一)、2009年3月17日上午8时许,李某乙听说一部公交车在其垄断的杞县X村X路附近营运。就指使李某己、蔡某某、邵某等人,携带板斧到杞县X村,将宇通公交车玻璃砸烂,并威胁司机以后不准再跑这一线路。经估价被砸车玻璃价值23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的春季的一天,我得知有一辆杞县X村的公交车拉俺这条线上的人,就安排陈某某、蔡某星领几个人去葛岗焦寨村砸车,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回来说已砸过,我就叫他们回去了。

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李某乙安排我与李某己、陈某某及另一年轻孩去葛岗焦寨村砸车,砸完就去李保民家向他汇报了。

3、被告人李某己供述,2009年春天,受李保民要求在葛岗焦寨村砸一辆公交车,参与人还有蔡某星、邵某、陈某某。

4、被告人邵某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李某己去我家叫我跟他去弄点事。后来李保民安排我们四个去葛岗焦寨村把那公交车玻璃砸了。

5、被害人杨某陈述,2009年3月17日上午8点多时,我们的公交车在葛岗焦寨村等人,过来几个人,拿斧子把我们车玻璃全部砸烂了。其中一个人说只要跑这一条线就砸我们的车,从此以后我们就不敢再跑那一路了。

6、证人汪XX、李某X证明,2009年春天在葛岗镇X村乘公交车去杞县时,看到自己乘坐的公交车玻璃被人砸了。

7、被砸玻璃估价结论,价值2376元。

(二)、2009年7月24日,李某乙看到有一辆出租车往其村送人,为了垄断杞县至平某白丘的公交线路,李某乙就用砖头将该出租车的玻璃砸烂,将司机手机摔坏,并威胁司机以后不能往这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因为我在杞县平安公交公司有一辆车的股份,跑杞县X村X路。2009年7月份的一天,我见一辆金城快运面包车往俺村送人,非常气愤,于是就截住他,把他放在车里的一部手机摔啦,然后用砖头砸车的玻璃,并说以后不准再往这里跑。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9年7月24日送一个客户去平某慈母岗村,一个三十多岁的人拦车不让走,把我的手机摔坏,又用砖砸我的车玻璃,把我的前后及左侧的玻璃砸烂了。

3、张某某辩认笔录,能准确辩认出砸车之人是李某乙。

4、杞县福耀玻璃店收款收据、购买中兴手机收据。

(三)、2009年8月19日晚,金城出租车公司司机黄某驾驶出租车往平某慈母岗村送人,被李某乙团伙成员李某丁发现,李某丁纠集他人在村中拦截该出租车,殴打司机黄某,将车辆砸毁,并威胁:“这条线路我们买啦!看你以后还敢往这跑不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供述,2009年八九月份一天晚上,我看到有一辆出租车,因为往平城跑的公交车有俺哥李保民的股份,出租车一跑就争李保民的生意,我就朝司机脸上打一巴掌,然后拾一个砖头把那个出租车的一个尾灯砸烂了。

2、被害人黄某陈述,2009年8月19日晚我开着车去平城送一客人,回来走到平某慈母岗村时,有一个人拦住车,抬手就朝我头上脸上打,另外有人在后面砸我的车,还说我不能在这条线上跑,啥时跑啥时打我。

(四)、2008年秋天,平某慈母岗村集体及个人(略)有十多亩土地被李某乙看中,准备建造别墅。命令村民将上面种植的树木刨除,村里人不敢反对,后李某乙在此地建造别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8年,我看中了我村西南角处的两个大坑,那两个坑原来是七组八某的土地,各组又分给了个人。我想把西边大坑弄成鱼塘,把东边大坑填平盖个大院,于是我就在我村广播上吆喝叫他们把种的杨树都刨了,他们刨了之后,我就将该地占为已有了。

2、证人齐XX证明,2008年秋天的时候,我听说李保民用挖掘机将坑里面的各家栽的树刨除,将坑给占了,那个坑属于我村X组及信XX、信X1、李某X等人(略)有的闲地,根本没有李保民的份,因李保民孬的很,谁也不敢惹他。

3、证人李某X证明,2008年的一天,李保民到我家,让我去南地把树拉回家,我到俺村的荒地上一看,树全部被李保民用挖土机挖了出来。

4、证人王某某证明,我村的西南角的那个坑原来是我村X组的集体财产,李保民当上村长后将这个鱼坑给侵占了,自己盖成了房子。

5、证人李某X、王某某、信XX、李X1等人的证明与上述证明相一致。

6、李某乙(略)建房子及鱼塘照片。

7、平某慈母岗村X村西南角有一坑塘,分布在路两侧,路西一处属于七组、八某集体,路东一处属于个人。

(五)、2008年10月28日下午,李某乙开车从杞县X村经过,发现一砖车在路边卸砖。李某乙无故辱骂砖车司机秦某,并打电话召集其团伙成员蔡某某、李某己携带板斧赶到现场,将砖车砸坏,将砖车司机秦某打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我开车经过平某铁犁寨时,一辆砖车堵住我的路,我让司机挪车,买砖那家的妇女就和我吵。我非常生气,就给李某己打电话安排找人砸车,李某己和蔡某星到地方后将车玻璃、车灯砸了,并把砖车司机从车上捞下来殴打。

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2008年10月的一天,李保民打电话叫我去平某铁犁寨村砸一砖车,李某己就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砸五征车前档风玻璃和车灯,我朝司机脸上打了一下。

3、被告人李某己供述,2008年秋天,李保民打电话叫我去平某铁梨寨村,我拿个斧子去把车玻璃和车灯砸了。

4、被害人秦某陈述,2008年10月28日,我给平某铁犁寨村一家送砖,我把车停到路边,从北面过来一辆黑色轿车,不让我把车停在那,买砖的和那个人吵了起来,那个开车的打电话叫来两个年青人,拿着斧子把的车窗和前灯、前某、倒车灯都给砸了,并把我从车里拉下来,打了两巴掌。

5、证人徐某、李某X、信XX等人证明同秦某证明一致。

6、秦某辩认笔录,辩认出李保民、李某己分别是打电话和砸车的人。

(六)、2009年4月5日晚,蔡某某发现一辆送石子的大车在本村蔡XX料场内停放着,敲诈车主遭到拒绝,蔡某某(蔡因此事已经法院处理)报告了李某乙。李某乙打电话召集李某己带人前去现场,李某己到场后用砍刀把劝架的郭某X砍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蔡某星打电话说截住一辆拉石子的车,我过去的同时给李某己打电话,让他拿着东西来聂庄料厂,到场后我看李某己手里拿着砍刀就喊了声“砍”,李某己一刀把XX砍倒在地。

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2009年4月5日21时许,我见蔡XX的料场门口停了一辆送料的大车,我就拦住不让走,并给李保民打电话,李保民和李某己过去后,听见李保民在一边喊了声“砍”,李某己就朝郭某X的头上砍了一刀。

3、被告人李某己供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我拿一把刀到平某聂庄蔡XX料场,朝郭某X头上砍一刀,将郭某X砍伤了。

4、被害人郭某X陈述,2009年4月5日晚上,我碰见我村X村的李某己正在和汤某吵架,我上前去劝,李某己一刀砍在我的头上了,当时就流血了。

5、证人汤某证明,2009年4月5日晚十点多,我正在家休息,俺村的蔡XX打电话说蔡某星拦着拉石子的车不让走,我就吵了蔡某星一顿,有个年轻孩说着上来就砍我,郭某X就拦住那个年轻孩,那个人就用刀砍住了郭某X的头部。

6、证人蔡XX证明,2009年4月5日晚,平某平东村的王年生给我送石子,蔡某星拦住不让走,并拿出手机打电话叫人,过了十几分钟,有三个年轻孩开着一辆摩托车过来,其中一某手里拿了一把刀,朝汤某身上砍,郭某X上前一拦,砍在了郭某X的头上,我就赶快去报警。

7、证人王某某、刘某的证明与蔡XX证明相一致。

8、郭某X法医鉴定。

9、本院(2009)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蔡某某曾因此事被判处刑罚。

(七)、2009年3月16日,李某乙以村内自来水账目有问题,对庞某某进行殴打。张帅(已判刑)见到李某乙打人,为博得李某乙好感,帮助李某乙将庞某某打致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春天的时候,我发现俺村庞某某管理的自来水帐上有漏洞,有一天在俺村东头的超市旁我叫他过来,庞某某却上厕(略)啦,我非常恼火,就往他脸上打一巴掌,架有线电视线路的张帅看见,过去跺了庞某某一脚,把他跺倒在地。

2、同案犯张帅供述,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平某慈母岗村东头架有线电视线路,看到平某慈母岗村的李保民打那个人的脸,我就一脚跺在那人的右肩部,因为我知道李保民大哥级别的人物,就是想表现一下。

3、被害人庞某某陈述,2009年3月16日下午三点多钟,俺村在东莞混黑社会的李保民领着他的马仔打我一顿,打断我两根肋骨。

4、庞某某法医鉴定书。

(八)、2008年11月28日,李某乙指使其团伙成员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郭某等人将王某某停在杞县X街的黄色皮卡汽车玻璃砸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8年的一天傍晚,我叫蔡某星和李某己等人到杞县平安公交公司门口,饭后我安排他们几个把王某某的车给砸了。

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2008年在平安公交公司门口,李保民安排我们砸车,夜里我们几个就把那辆车砸了。

3、被告人李某丁供述,2008年的一天,我和我哥李保民在平安公交公司门口参加砸了一辆公交车,我当时一块去了,但我没砸。

4、被告人李某己供述,2008年秋天,受李保民之要求,到杞县X街砸车了。

5、被告人郭某供述,2008年接到李某己通知,在杞县X街砸一辆车。

6、受害人马某陈述,2008年11月28日晚7点多,我家停放在门外的黄色长城皮卡被砸了。

7、受害人王某某陈述,2008年11月28日晚,我听见有砸车声音,赶紧出去,看到停在家门外的皮卡车被砸了。

8、证人王X、杨某、王某某等人的证明与受害人陈述一致。

(九)、2006年12月21日下午14时许,李某丁、李卫(另案处理)、王树志(已判刑)三人酒后在杞县X镇东关亿丰园洗浴中心寻衅滋事,致一某重伤、四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某丁供述,2006年的一天,我和李X、王树志三个去亿丰园洗澡,因为换鞋的事,我和一个保安发生了争执,我用手朝他脸上打了一巴掌,并拿出一把水果刀朝那几个保安员身上乱划。

2、同案犯王树志供述,2006年的一天,我和李卫、李某丁一块去杞县东关亿丰园洗澡,因换鞋与服务员吵了起来,我就掏出随身带的一把刀子跟他们打,我记得有个保安夯我一下,我用刀子往他胸部扎了一刀。

3、证人李X证明,我和王树志、李某去亿丰园洗澡与服务员发生争执,亿丰园的保安就用钢管朝李某和王树志头上夯,王树志用水果刀朝一个服务生身上扎一刀随后跑了。

4、受害人李某X陈述,2006年12月21日下午,我在亿丰园楼上吃饭,有人喊我,我到楼下一看,洗浴中心鞋房被砸了,几个保安都挨打了,有个人就朝我脸上打,往我身上跺,用匕首朝我腰部捅了一下,并用刀子捅住了其他三个人。

5、受害人邵X、和X、马X等人证明事发当天打架的事实。

6、受害人和X、邵X、李某X、马X法医鉴定、住院病历。

(十)、2007年冬季的一天,平某慈母岗村民赵X和赵XX发生矛盾。李某乙受托去赵X家调解,因未调解成,李某乙恼羞成怒,将赵某妻子张某某打成轻伤。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乙除原来赔偿张某某损失3000元外,又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7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某乙供述,2007年底,我村赵X与赵XX两家打架,赵XX托我去调解,因为医疗费的事没调解成我很生气,第二天见赵某媳妇我二话没说就跺他一脚,把她跺倒了。

2、被告人李某癸供述:2007底李保民叫上我去赵X家,李保民把赵某老婆跺倒了。

3、被告人李某辛供述:2007年冬天,俺村的赵XX把赵X打伤,因为和赵XX家的关系好一些,赵XX想利用李保民把案件调解了,但赵X不愿意,李保民感觉没有面子,就把赵某老婆给打了。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7年11月份,李保民给俺调解赵XX打伤我丈夫的事情,没有调解成,李保民就朝我的腰里跺一脚。

5、证人赵某证言,证明的情况和张某某陈述情况一致。

6、证人张某某证言,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我在家听见外面的胡同里有争吵的声音,李保民骂张某某,并朝张某某腰上跺了一脚。

7、杞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住院病例。

8、张某某法医学鉴定书,右侧第七、八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

9、民事调解协议书。

三、敲诈勒索罪

(一)、2007年5月份,李某乙的侄子李X1和平某刘庄村的李某2打架。后经双方村干部调解李某2赔偿李X1损失5000元,并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乙知道此事后认为赔钱太少,就给李某2打电话让李某2再送5000元,并带人去李某2家威胁,李某2知道后非常害怕,马上筹集4000元送给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乙当场退回1000元给李某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7年的一天,李某2和刘庄村姓李的一个人打架啦,人家赔了5000块钱,事已经结束啦,我嫌钱少就给刘庄村姓李的那个人打电话,叫他再送些钱过来,那个人当时拿了4000块钱,我看面子又抽出1000元退给他了。

2、被害人李某2陈述,2007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慈母岗村一个年青孩打架了,后来经过双方村干部调解我给他5000元钱了结,双方签有调解协议。当天下午李保民给我打电话说5000块钱不中,再让送5000块,我知道李保民在广东是黑道人,第二天又送4000块钱,李保民看面子接了3000块钱。

3、证人夏XX证明,我爱人和慈母岗村的人打过架,他说给人家拿了几千元钱,后来李保民开车带几个人来我村找李某X最后我爱人又给李保民几千元钱,这事才算结束。

4、证人李X3证明,2007年天热的时候,我村的李某2找我给李保民送钱,说他跟慈母岗村的李X1打架了,通过慈母岗村支书调解,赔李X1五千块钱,并签有协议,李保民知道这个事后,非得再要5000块钱,我就领着李某2去慈母岗村找李保民说事,给李保民4000块钱,为了顾面子,李保民还抽出来1000块钱给了我。

5、证人赵XX证明,李X1和李某2打架后,李某2赔5000元钱双方调解,后李保民不愿意,去刘庄找李某2,刘庄的李X3就领着李某2,拿了一沓钱给李保民,李保民看李X3的面子退回1000元钱。

6、证人赵XX证明,我村李X1与李某2打架,两村支书调解达成协议,李某2赔偿5000元钱。李保民听说后不愿意,带着几个人去刘庄找李某2闹事,后李某2又拿过去一些钱才算了事。

7、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二)、2008年底的一天,开封县X镇的刘某拉一四轮车预制板从平某慈母岗村经过,被李某辛、李某癸等人拦住,向李某乙汇报后,以压坏村X路为由向刘某索要现金5000元。后索要刘某现金3000元并将一车预制板扣留。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大概是2008年冬天,有一天李某癸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截住一辆卖予制板的四轮车问我咋处理,我说让他拿5000块钱。最后人家拿了3000块钱现金,外加一车予制板,钱我用来装修房啦。

2、被告人李某癸供述,2008年陈留送板的刘X,被我和陈某某等人敲诈了现金3000元和一车预制板,事后分给我200元现金。

3、被告人李某辛供述,2008年冬季一天,李某癸找我说有一辆拉板的车在村东头,我就安排李某癸截车,当晚陈留拉板的交了3000元钱外加一车预制板。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8年的冬天,陈留的刘X找到我说车被截了,让我过去说情,俺几个打电话征求一下李保民的意见,李保民说让刘X拿5000元钱,后来的事我不太清楚。到了晚上陈某某给我送去100元钱。

5、证人李某X的证明,2008年,有个拉预制板的四轮车从俺村路过,李某癸他几个把那人的四轮车扣了。后来陈某某到我家给我3000元让我收住,过几天陈某某、李某癸一起又把钱要走了。

6、被害人刘某陈述,2008年往平某慈母岗村送板时被人敲诈了现金3000元和一车板的情况。

7、证人赵XX证明,刘某来我村送板时,被陈某某、李某占、李某癸拦住要3000块钱,我又找着孟XX以1000块钱把刘某那一车预制板买了。

8、证人孟XX证明,2008年我村赵X同找着让我买一车预制板。

(三)、200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害怕白天送料被敲诈,于是在夜间往慈母岗村送料。被告人李某癸发现后电话汇报李某乙,李某乙拦住陈某某的车并把车钥匙拔走,陈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第二天李某乙非常恼火,给陈某某打电话限其12点之前送现金7000元钱,否则把人拉到黄河滩将胳膊腿卸了。陈某某筹集5000元钱,约其弟陈某某、老表司XX一起去送钱。李某乙以超过12点为由打陈某某耳光,并让几人下跪,李某乙将陈某某(略)带5000元收下,并将料钱(1200元)要走。在陈某某托人说情的情况下,李某乙又退回现金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春季的一天夜里,李某癸给我打电话,说在俺村有个拉沙子的车,我过去后,将车钥匙拔下来,第二天我发现车主把车开走啦,非常恼火,找到俺村买沙子的赵XX,逼他说出车主电话,我打电话限车主明天中午之前来找我。第二天下午两点多,车主领着他兄弟还有个司机到俺村,我一看超过十二点了,朝其中一某脸上打了两巴掌,让他们下跪,说看他们交来5000元现金,后来赵庆彦把1200元钱的沙子钱也交给我啦。

2、被告人李某丁供述,2009年春天的一天,我和李洪昌、李某癸、李某某都在帮李保民干活,这时来了几个人送钱,我哥李保民就叫他们跪在地上,打其中一个人的脸,原因是他们来晚了。我也朝一个人身上跺几脚,后我哥收他5000元现金及沙子钱120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9年春天,我和李保民、李某、李某癸正在说话,过去三、四个年轻人给李保民送钱,李保民打了其中的一个,李某也打了其中的一个,我也打了其中的一个。

4、被告人李某癸供述,陈寨几个拉沙子,被我和李保民、李某丁、李国民打了,打罢敲诈了人家几千元钱。

5、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09年4月份,平城慈母岗村有人要沙子哩,我白天怕碰见李保民不敢去,夜里10点多去送时正好碰见李保民,把车钥匙给我要走了,我用备用钥匙把车开走,李保民给我打电话限我在中午12点前送去7000元钱,我赶紧借5000元钱,和俺弟陈X2、郭君村的李某X一块送去,到那里李保民以超时间为由朝我和我弟陈X2脸上打,我把5000元钱给他,他又让买沙子那家把1200元的沙子钱给他。最后托熟人又退几百元,算是5500元解决了此事,从这以后,我再没敢往慈母岗村送沙子。

6、证人李某X、陈X2的证明与陈某某的陈述相一致。

(四)、2009年4月份的一天,封丘县X村送料被李某乙父亲李某辛拦截,向车主索要现金10万元并派李某癸等人分班看守该车,车主多次请客、求情,且被敲诈现金x元现金,才算了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癸供述,2008年4月份李某辛安排我拦截一辆封丘拉石子的大车,李某辛给人家要现金10万元,安排我和陈某某、李某战看车。最后李某辛收人家1万多元,给我了不是二百就是三百元。

2、被告人李某辛供述,2008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李某癸来向我说一辆拉石子的大车在我村停,我就领着李某癸过去拦截,并安排李某癸等人看车,最后他们拿现金x元,我才让他们把车开走。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8年4月5日在平某慈母岗村X街上被敲诈现金x元。

4、证人张X2、孙XX、邵XX的证明同张某某陈述相一致。

5、辩认笔录,张某某、张X2、孙XX、张X3、梁X分别辩认出敲诈他们的人是李某辛、李某某、李某癸。

(五)、2008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乙在本村蔡XX的料场拦住一辆送水泥大车,以压坏村X路为由敲诈车主黄某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陈述,二三年前的一天,我们给平某慈母岗村孟XX送水泥,有人截车不让走,最后通过关系给了他6000元钱才让把车开走。

2、证人孟XX证明,李保民拦住送水泥的车不让走,强行拔车钥匙,自这件事发生后,没有人敢往我料场送料,不得已我把我的料场从村里搬走了。

3、证人黄某X证明,证明黄某往慈母岗村送料时两次被敲诈的情况。

4、证人张某某证明,2008年3月份的一天,我开着我的大车去平城慈母岗村送水泥,被一个人拦住把车钥匙要走了,后来黄某给人家6000元钱才把车开出来。

(六)、2009年春节前,李某乙和李某癸预谋后,由李某癸骗平某聂庄村X村送料,李某乙以压坏村X路为由将汤某的车扣留,敲诈汤某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底的一天,聂庄的汤某开着大车往俺村送沙子,被我发现把他的车扣住了,汤某找着李某癸说和,当时收了汤某2000块钱。其实我和李某癸已提前商量好的要敲诈他。

2、被告人李某癸供述,李保民他们在我村敲诈的多了,(略)有的车都不敢再上俺村。我为了表现,2009年底我与李保民设套敲诈我老表汤某,由我给汤某打电话让他往俺村送沙子,然后被李保民截住,我假装替汤某说情,最后他被敲诈现金2000元。

3、被害人汤某陈述,2009年春节前,经过李某癸介绍,让我给慈母岗村王某某送沙子,被李保民拦住,后又托人说情,被敲诈现金2000元。

4、证人汤X2的证明与汤某的陈述相一致。

(七)、2008年刚入冬时,李某辛、李某癸、李某某在本村拦截一辆小货车,以压坏村X路为由,敲诈车主郭某X现金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癸供述,2008年冬天李某辛安排我和李国民敲诈一辆往我村送百货的小车现金5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8年冬季的一天,李某辛安排我拦截送卫生纸的车,因那天我有事截住车后我就走了,至于那个司机给李某辛多少钱我不清楚。

3、郭某X陈述,2008年刚入冬时,我和王X开着厢式货车去平某慈母岗村送副食被人拦住,我拿了500块钱给其中一个人才算了事。

四、强迫交易罪

2008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乙想从平城信用社贷款,由于不符合贷款条件被信用社拒绝。李某乙将信用社主任张某某带到平某“祥顺麻辣鱼”饭店,当众威胁张某某,张某某不得已违规贷款10万元给李某乙,后经多次催要,本息未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8年五六月份,我想贷款买公交车,多次找平城信用社主任张某某他总不贷给我,在我村支书赵XX过生日那天,我把张某某叫到祥顺饭店,说烧一锅油浇张某某,后来张某某贷给我10万块钱,到现在本息都没有还。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8年的五、六月份的时候,在平城的顺祥麻辣鱼饭店,李保民骂我并让老板去烧一锅油倒我头上。过几天,李保民就找了几个身份证,硬是逼着叫贷给他10万元钱,一直到现在分文未还。

3、证人赵XX证明,2008我过生日的时候叫李保民去平城吃饭,过有一会李保民领着平城信用社的张某某过去,李保民让老板烧半锅油,我和别人就把张某某劝走了。

4、证人齐某证言和张某某陈述一致。

5、证人赵某证言,不知道李保民怎么贷出来的款,向李保民催款时他一分钱也没还。

6、证人庞某某证言,证明李保民用其身份证贷款的事情。

7、贷款手续。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2008年的一天,平某慈母岗村村民孟X1与孟某发生矛盾,李某乙前往孟某家调解,孟某不同意。第二天李某乙闯入孟某家辱骂其家人,并将孟某家锅碗砸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8年,我村孟X1家与孟某家因宅基发生矛盾,我给他们调解,孟X1嫌我处理不公平,让我很没面子,我就去孟某家,把一叠子碗摔到他家锅里了。

2、被害人孟某陈述,因为宅基地的事我家和孟X1家发生纠纷,后来孟X1领着李保民来我家说事,李保民把我家的锅砸了。

3、证人尚XX、孟X1、高XX的证明与孟某陈述相一致。

4、被砸物品照片。

(二)、2009年农历2月2日,平某罗砦村的徐某酒后因琐事在罗砦村北头拦截李某乙的公交车。李某乙知道后立即带领李某丁、郭某等人赶到现场,对徐某进行殴打。在徐某被抬回家后,李某乙又带领李某丁、郭某等人闯入徐某家,再次对徐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春天,我老婆打电话说有人拦我的公交车,我就带上李某我们去了罗寨,见一个喝多的人躺在车前面不让走,我们就打了他,后来几个人捞着那个人回家了,我就追到他们家,安排郭某、李某某等人又打他一顿。

2、被告人郭某供述,与李某丁、李保民一起去平城罗寨村打了一个截李保民公交车的人。

3、受害人徐某陈述,,2009年2月2日,因为坐公交车和公交车司机吵架,司机就打电话叫人,一会过来几个人,其中一个到我面前就踢我,后面几个人乱打,后来又追到我家打。

4、证人徐X1证明,李保民和李某等几个人殴打徐某,后他们又撵到徐某家又对徐某进行殴打。

5、证人徐X2、尚XX、徐X3、徐X4等人的证明与徐X1证明相一致。

6、徐某、尚XX辩认笔录。

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乙为了盖别墅取土,雇佣平某罗砦村X村民几十人,将惠济河北河堤(平某慈母岗村南地)完全挖断180米,使平某慈母岗村X村庄处于被河水淹没的高度危险之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春天,我因填坑需用很多土,就按排李洪昌、李某癸两人找车挖我村南地河堤。

2、证人赵XX证明,李保民雇我们村的好多人拉南边惠济河堤的土,河堤被挖的和地面平了,东西长约二百米。我们刚开始不敢拉,后来李保民说出了事他负责,才敢拉了。

3、证人鲁XX、古XX、李某X、古X1、徐某、李某X等人的证明与赵XX证明情况一致。

4、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七、掩某、隐瞒犯罪(略)得罪

2010年4月中旬,被告人郭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3000元的价格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卖给李春锋(已判刑)、葛某(已判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供述,2010年4月份,林玉清说有辆五菱之光车让我找人卖掉,于是我给郑州搞建筑的“老五”联系让他买走了,我知道车是偷的。

2、证人李某X证明,杞县X村郭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辆“小路车”要卖,于是我和葛某商量好,由俺俩共同出钱把车买了。

3、证人葛XX证明,我和李某X在今年4月份去杞县买辆便宜车,没有手续和牌照,应该是偷来的车,后来知道是卖车人是杞县X村的叫郭某。

4、失主郭某X陈述,今年春俺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丢了,牌照为豫x。

5、杞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

6、价格鉴定结论,被鉴定物品价值x元。

7、本院(2010)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春锋、葛某、林玉清被判处刑罚情况。

八、故意伤害

2010年1月6日晚,杞县平某电管(略)统管电工以后,被告人李某乙怀恨在心,将平某电管(略)长王某某叫到平某慈母岗村,带领他人将王某某打致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俺村停电,我就问咋回事,李某X(原慈母岗村电工)说不当电工啦,电工有电管(略)统一分配。于是我就给电管(略)长打电话质问并让他到俺村来,他来后二话没说就朝他脸上打了两巴掌。

2、被告人郭某供述,打电管(略)长时我在场,但没有下手打。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0年1月6日晚上7点多,因为停电的事李保民在电话里骂我,我就开着车和我(略)的左XX副(略)长、邵X书记、电工班的徐某到慈母岗,村主任一把掌打在我左耳部,我被当场打倒在地。

4、证人邵XX、左XX、徐某的证明与王某某的陈述相一致。

5、王某某法医学鉴定及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左耳鼓膜穿孔,为轻伤。

九、其他违法行为

(一)、2008年6月份,蔡某某在平城聂庄村X村X路为由敲诈拉砖司机司x元时遭到拒绝,蔡某某向李某乙汇报后,李某乙召集团伙成员李某己等人赶到,将现场的司Xx、司X2、司X3三人打伤。

(二)、2009年麦前的一天,李某乙盖房敲诈蔡XX一车沙土价值约600元。

(三)、2008年8月份,李某乙发现其村的坟地建一房子,由于房主建房时没有向李某乙报告,李某乙就让平某土管(略)去扒房。土管(略)经调查该房不属于违法建筑而没有干涉。李某乙恼羞成怒,带领郭某到土管(略)辱骂(略)长任XX及工作人员。

(四)、2008年春天的一天,李某乙地里的树苗被人拔掉几棵,李某乙怀疑是地邻陈某某(略)为。指使蔡某某将陈某某殴打一顿,该村民回去后买树苗为李某乙栽上。

(五)、2008年农历正月十六,李某乙为了垄断杞县至白丘的公交线路,纠集李某丁、李某己、蔡某某、李某癸、陈富强(陈某某)等数十人在平城前屯路口将杞县至平城的公交车堵截。致使213省道交通中断达数小时。

(六)、2009年农历正月十五日,李保民到张某某烟花爆竹点拉走几箱爆竹后,因张某某没送货上门,李某丁、李某己等人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并拉走礼花七、八件。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李某乙为首,被告人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李某辛、李某癸、李某某、郭某参加的犯罪组某,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是其他手段,在杞县X组某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该区域内造成恶劣影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李某乙为组某、领某者,被告人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辛、李某癸、李某某、郭某为一般参加者。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李某辛、李某癸、李某某、郭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邵某随意殴打、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李某乙参与9次,李某丁参与3次,蔡某某、李某己参与4次、邵某参与1次。被告人李某乙、李某辛、李某癸、李某丁、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李某乙、李某辛、李某癸参与敲诈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某参与敲诈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郭某未经主人允许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扰乱他人的生活安宁,三被告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乙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乙私自将惠济河河堤杞县平某段部分挖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服务,破坏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郭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销售,构成掩某、隐瞒犯罪(略)得罪。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蔡某某、李某己、李某辛、李某癸、李某某、郭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某犯数罪,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述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中部分予以调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敲诈勒索犯罪中五被告人已将部分赃款退出,可酌定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部分第(3)起事实,仅有被害人一某陈述,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系被告人李某乙(略)为,对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九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略)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27年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三、被告人蔡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

七、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20日止)。

八、被告人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掩某、隐瞒犯罪(略)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

九、被告人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郭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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