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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诉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丰民初字第1266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丰民初字第12663号

原告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靖原,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略)。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自2006年1月起,鲁某以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辰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且在多家网站上以瑞辰公司的名义为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现瑞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鲁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鲁某承认上述事实,但认为双方存在销售代理关系,并表示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鲁某于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前给付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一万元;

二、鲁某于二○○七年九月十五日前停止使用在互联网上所做广告的联系电话六七二三九三五九;

三、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鲁某负担(于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前给付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

四、届时鲁某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向北京瑞辰化学助剂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四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高英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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