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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晟亿达物资经销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鞍山市晟亿达物资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负责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经销处职员。

申请人鞍山市晟亿达物资经销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为EC/01××××,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出票人为湘潭钢铁公司,收款人为湖南华菱公司,付款行为建行湘潭岳塘支行,出票日期为2009年12月14日,到期日为2010年6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鞍山市晟亿达物资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龚关

审判员王冰

审判员刘献文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许旺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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