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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20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2008号

原告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集贤写字楼X、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女,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莉莉,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当代实业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柏奇公司)诉被告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沙德公司)、程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柏奇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朱某乙,被告美沙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委托代理人蒋莉莉,被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柏奇公司诉称,我公司研制开发出一种液体喷雾状环保产品即多功能空气净化喷剂系列产品(分为家庭用、汽车用、空调网用),目前在国内外市场上没有相同产品。2006年4月,在我公司工作并掌握多功能空气净化喷剂配方和工艺的程某某从我公司离职,到美沙德公司工作。2006年5月,我公司发现美沙德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名为负离子喷液的系列产品(包括家庭用、汽车用、空调网用)。我公司购买美沙德公司的产品与我公司的进行了比较,发现两者相同。我公司认为,美沙德公司利用了程某某在我公司工作时掌握的技术信息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生产了与我公司相同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美沙德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负离子喷液的网页还抄袭了我公司网页上的关于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的文字内容及三个小图,其中的错误与我公司的相同。我公司认为,美沙德公司在网站上抄袭我公司网页的内容进行了虚假宣传。另外,美沙德公司还低于我公司的价格销售负离子喷液,进行低价倾销,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下:1、美沙德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我公司的网页内容、停止使用我公司的配方生产负离子喷液;2、美沙德公司和程某某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美沙德公司和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1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

被告美沙德公司辩称,我公司在聘用程某某之前,就已经生产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负离子喷液与多功能空气净化喷剂并不相同,两种产品的配方也不相同。我公司宣传负离子喷液的网页虽然也有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的介绍,但乐柏奇公司无权制止我公司使用这些内容,使用这些内容也不是虚假宣传。我公司负离子喷液的销售价格是根据生产成本等确定的,属于正常定价,并没有低价销售。综上,不同意乐柏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程某某辩称,负离子喷液与多功能空气净化喷剂使用的配方和工艺都不相同。负离子喷液使用的是公开的原理、配方和工艺,在网络上都可以查到。乐柏奇公司主张国内外没有与其相同的产品,不符合实际情况,国内有很多企业都生产了与多功能空气净化喷剂相同的产品,但使用的技术与乐柏奇公司不同。我在乐柏奇公司工作时,乐柏奇公司并没有要求我保密,双方也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我对乐柏奇公司没有保密义务。乐柏奇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也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不构成商业秘密。综上,我没有侵犯乐柏奇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驳回乐柏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商业秘密相关事实

2003年4月9日,程某某向乐柏奇公司提出转正申请。程某某在乐柏奇公司工作期间,主要负责空气净化产品的配料试验,其中包括多功能空气净化剂系列产品的配料。2006年3月,程某某从乐柏奇公司辞职,随后到美沙德公司工作。美沙德公司随后生产销售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

为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乐柏奇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两页《配方》和两页《工艺》,并称程某某知晓《配方》中的内容,但美沙德公司并不知晓,同时称,《工艺》中的内容程某某和美沙德公司均不知晓;《配方》中有三个多功能空气净化剂的配方,分别为家庭用、汽车用和空调网用,其中的主要原料为钠米粉(主要原料为电气石粉)、水、喷喷OK液、M100(抗微生物水晶保护盾)等,配方中还有各原料的质量比例。《工艺》中记载了钠米粉的具体配方,除电气石粉外,还有其他配料;《工艺》中还记载了多功能空气净化剂的加工工艺。乐柏奇公司表示,程某某仅知晓钠米粉为电气石粉,并不知晓除电气石粉外,钠米粉中还有其他配料。

两页《配方》记载在乐柏奇公司的笔记本上,该笔记本是程某某在乐柏奇公司工作期间所用,两页《配方》由程某某记录。乐柏奇公司在程某某离开公司时收回了笔记本。乐柏奇公司称,《配方》的内容是乐柏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程某某,由程某某记录下来的。程某某则称,《配方》的内容是其在工作过程某试验得出的,但程某某并不知晓《配方》中的钠米粉中除电气石粉外,还有其他原料。

诉讼中,法庭询问乐柏奇公司是否对笔记本采取保密措施,乐柏奇公司称,笔记本的内容仅有程某某知晓,笔记本平常由程某某保管,不用时锁在抽屉里;程某某则称,乐柏奇公司并未对笔记本采取保密措施,但认可其他员工并不知晓笔记本的内容。

美沙德公司称,并不知晓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的生产配方,配方的具体内容由程某某掌握,该事实表明,美沙德公司在聘用程某某之前并未生产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

诉讼中,程某某提交了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的配方,其中的主要原料为电气石粉、喷喷OK液、水、M100(抗微生物水晶保护盾),其中电气石粉的比例为3%—15%,配方中并无其余各原料的比例。

程某某称,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的配方是公知信息,在互联网上已经公开,并提交了一些网页打印件。这些网页打印件中虽然有电气石能产生负氧离子以及抗菌、除臭等功能的信息,但并没有电气石粉、喷喷OK液、水、M100按照一定比例可以配制为空气净化剂的信息。

二、网页宣传相关事实

乐柏奇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证明,在诉讼期间,其网站上的“产品介绍”栏目中登载了“空气净化原理”,其中第二至四段的主要内容为:水分子如何被电离产生正电离子和负电离子,电离后的离子如何与另一个水分子结合成为羟基负离子,羟基负离子如何净化空气。第五段的内容为:“该系列室内净化产品的另一个特点是抑菌杀菌作用,除了配方中的纳米银系杀菌材料外,还加有一种特殊材料,它可在不影响其负离子发放效果的基础上,向空气中发放一种特殊的杀菌离子。这种离子能刺破细胞膜,因此可全方位地杀灭各种细菌。”乐柏奇公司的网页上还配有“物理吸附沉降”、“电性中和沉降”、“化学反应分解”三个小图。

2006年6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出具(2006)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2006年6月19日美沙德公司的网站(//www.x.cn/x.htm)的“技术知识”栏目中登载了“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一文,该文第一至三段的主要内容与乐柏奇公司的“空气净化原理”第二至四段基本相同,“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附有四个原理图,其中三个小图为“物理吸附沉降”、“电性中和沉降”、“化学反应分解”。该文第四段的内容与乐柏奇公司的“空气净化原理”第五段的内容完全一致。

另查,多功能空气净化剂系列产品的价格为:家庭用180毫升售价180元、1000毫升售价240元;汽车用110毫升售价155元;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的价格为:家庭用1000毫升售价180元;汽车用180毫升售价120元至13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乐柏奇公司提交的宣传页、网页打印件、转正申请、工资表、程某某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两页《工艺》、两页《配方》,被告宣传资料、网页打印件、负离子喷液配方,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乐柏奇公司在《配方》中记载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理由如下:1、美沙德公司并不知晓利用电气石生产空气净化剂的具体配方,通过公开渠道也无法获知电气石粉、喷喷OK液、水、M100按照一定比例可以配制为空气净化剂的信息,表明乐柏奇公司在《配方》上记载的多功能空气净化剂配方具有秘密性。2、由于程某某是配料员,乐柏奇公司法定代表人才口头向其告知《配方》的内容;而且,程某某在诉讼中称,乐柏奇公司的原料都堆放在其他员工可以看到的地方,因此其他员工也会知晓原料的种类,该项陈述恰恰表明,乐柏奇公司的其他员工并不知晓《配方》记载的内容。另外,程某某离职后,乐柏奇公司收回了有《配方》的笔记本,表明乐柏奇公司对《配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他人不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就难以获知《配方》的内容,而且乐柏奇公司仅让配料员程某某知晓《配方》也能够使其意识到《配方》记载的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因此,应当认定乐柏奇公司对《配方》采取了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配方》上的技术信息具有保密性。3、《配方》上的技术信息可以用以生产多功能空气净化剂系列产品,能够为乐柏奇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因此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至于美沙德公司和程某某是否有侵犯乐柏奇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本院认为,美沙德公司生产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的配方完全由程某某掌握,而程某某提交的负离子喷液配方中的原料种类与多功能空气净化剂的相同,且除乐柏奇公司外,尚无其他企业利用电气石粉、喷喷OK液、水、M100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空气净化剂,表明美沙德公司利用了程某某从乐柏奇公司获得的技术信息生产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因此,程某某和美沙德公司使用了乐柏奇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程某某辩称其并未按照《配方》记载的技术信息生产负离子喷液系列产品,但其提交的负离子喷液的配方中各种原料的比例并不明确,其内容明显不属实,程某某拒不提供负离子喷液的真实配方也佐证了其实际使用《配方》记载的技术信息的事实。

至于《工艺》上记载的信息,由于程某某和美沙德公司均不知晓,因此并不可能被侵权。

乐柏奇公司还主张,美沙德公司的网页宣传构成虚假宣传,本院认为,应当分情况认定:1、美沙德公司网页上的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的文字介绍及“物理吸附沉降”、“电性中和沉降”、“化学反应分解”三个小图,主要内容是水分子如何形成羟基负离子以及羟基负离子如何净化空气,属公知信息,即使抄袭,亦不侵权;上述内容均属客观事实,不会误导相关公众,故构成虚假宣传。2、美沙德公司的负离子喷液中并不含有米银系杀菌材料,但其网页上“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第四段的文字却完全抄袭自乐柏奇公司。美沙德抄袭乐柏奇公司的宣传文字,宣称其具有乐柏奇公司的产品具有的而自身产品并不具有的功能,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此宣传会误导消费者,并从而获得本应属于乐柏奇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乐柏奇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由于乐柏奇公司并未证明美沙德公司和程某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具体数额或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本院依照美沙德公司和程某某的侵权情节等酌定赔偿数额及诉讼合理支出数额。

乐柏奇公司还以美沙德公司低价销售同类产品为由,主张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乐柏奇公司并未证明美沙德公司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故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多功能空气净化剂配方;

二、被告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其网站上“负离子净化空气的原理”中第四段文字内容;

三、被告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赔偿原告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乐柏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美沙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虎

人民陪审员王某洁

二ОО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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