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1533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15333号

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X号兰生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菲力普•耐特(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港汇广场1座X楼。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耘,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X街X号C幢X—04。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进,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球员,住(略)—X号2—6—3。

委托代理人朱洪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郑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志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