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X号兰生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菲力普•耐特(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港汇广场1座X楼。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耘,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X街X号C幢X—04。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进,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球员,住(略)—X号2—6—3。
委托代理人朱洪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郑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