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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唐xx,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刘x,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敏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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