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唐xx,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刘x,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敏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