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某
被告施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与被告施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