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韩某犯抢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孔某(另行处理)合骑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由孔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韩某坐在后座位上)至本市X路X号沪西工人文化宫附近,见韩某独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时,趁韩某不备,被告人韩某抢夺被害人韩某内有人民币180元及1张内有人民币100元的公共交通卡和1部价值人民币408元的索尼爱立信x型手机等物的拎包1只后逃离现场。

2010年6月19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韩某伙同孔某采用上述方法,至本市X路X号附近,趁杨某不备,抢夺被害人杨某内有人民币70余元、1张内有人民币60余元的公共交通卡及手机1部等物的背包1只后逃离现场。

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韩某在本市X路水产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杨某某陈述,同案犯孔某的供述,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及赃物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1月2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