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号。
被告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号。
法定代表人朱X,董事长。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上海市浦东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确认以下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被告X公司应于2010年4月26日前支付原告吕X工资差额人民币13,000元(已给付);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被告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