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原告季某
被告李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张某系原告张某之父、原告季某之子、被告李某之夫。张某于2010年8月2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李某所有;
二、被告李某于2010年10月13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季某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
三、被继承人张某的丧葬费、墓穴购置费等费用,由被告李某全额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