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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季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原告季某

被告李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张某系原告张某之父、原告季某之子、被告李某之夫。张某于2010年8月2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李某所有;

二、被告李某于2010年10月13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季某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

三、被继承人张某的丧葬费、墓穴购置费等费用,由被告李某全额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9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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