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湘阴县湘北虎形山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男,50岁,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湘阴县湘北虎形山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土法监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非法占用x.15平方米土地建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湘阴县湘北虎形山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作出的湘土法监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阴县湘北虎形山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被执行人湘阴县湘北虎形山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计算加处罚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土法监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湘阴县湘北虎形山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自动将罚款x元及加处罚款x.75元[(90天-15天)×x元×3%=x.75元],共计人民币x.75元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8817元,执行费用1000元,共计人民币9817元,由被执行人湘阴县湘北虎形山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梦蛟
审判员汤林
审判员周某求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亚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