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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道理人郭某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广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肖广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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