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望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男,汉族。
原告湖南××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周××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凯龙独任审理,并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09年3月24日,××公司与长沙航空工业中南传动机械厂(以下简称传动机械厂)签订《门面租赁拍租委托合同》,约定:传动机械厂将郭亮路X街的八个门面及宝粮路X街的十二个门面十年租赁经营权委托××公司拍租。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招商。周××得知消息后,在××公司参加竞拍,签订《门面租赁权拍卖的情况说明》、《竞买承诺书》、《竞买须知与拍卖规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其中《竞买承诺书》载明:拍卖成交后,三日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三日内向××公司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5%的拍卖佣金。2009年4月8日,周××在拍卖会上通过举牌竞拍,以x元成功拍得X号门面十年期租赁经营权,并签订《郭亮路中南传动机械厂X号门面租赁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根据约定,周××应当按期支付拍卖佣金x.2元,但至今周××仍未向××公司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周××向××公司支付拍卖佣金x.2元及逾期违约金29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辩称:1、周××不享有郭亮路传动机械厂X号门面10年租赁经营权。2、依照合同的规定,5%的拍卖佣金应当从向传动机械厂缴纳的x元保证金中扣除。3、X号门面的租期成交价不是x元,应当是x元左右。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门面租赁拍租委托合同、招租拍卖公告、备案登记表,拟证明××公司依法接受传动机械厂的委托并在受托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告并登记备案。证据二、拍卖情况说明、竞买承诺书,拟证明拍卖的相关情况、周××知晓应当在拍卖成交后三日内向××公司支付拍卖佣金。证据三、竞买须知及拍卖规则,拟证明周××签字认可向××公司缴纳5%的佣金。证据四、竞买申请表,拟证明周××于2009年4月6日向传动机械厂而不是向××公司缴纳x元租金。证据五、成交确认书,拟证明周××已竞买成功X号门面十年的租赁经营权。
周××对××公司提交的五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公司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证据一、二、三、四、五双方均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周××未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3月24日,传动机械厂与××公司签订《门面租赁拍租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传动机械厂将望城县X街的八个门面及保粮路X街的十二个门面的十年租赁权委托××公司拍租。2009年3月26日,××公司将招租拍卖公告刊登于当日潇湘晨报上,并在望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拍卖备案。周××知晓后报名参加竞拍,并于2009年4月1日签名确认知晓《竞买须知和拍卖规则》,该规则规定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全部了解本须知与规则,同意履行本须知和规则的全部条款,就承担须知和规则中约定的有关义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所付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佣金和部分价款;依《拍卖法》有关条款规定,本次拍卖向买受人收取标的成交价以外5%的佣金。2009年4月6日,周××向××公司进行了竞买申请登记并向中南传动机械厂支付x元的竞买保证金。2009年4月8日,周××及所有参加竞买的人员均在竞买承诺书上签名,向湖南省××拍卖有限公司承诺如下:“一、依照《拍卖法》、《竞买须知与拍卖规则》的要求参加竞买,履行《竞买须知与拍卖规则》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竞买人、买受人应履行的义务。二、本竞买人事前已对拍卖标的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认可和接受标的所有的显性和隐性瑕疵,不要求拍卖人和委托人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拍租成交后,本竞买人在付清拍卖佣金后,凭成交确认书另行与中南传动机械厂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四、拍卖成交后,在三日之日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并在三日之内向贵公司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当日,在望城县X镇红星大酒店举行拍卖会,周××在拍卖会上竞拍成功郭亮路X号门面的十年租赁经营权。××公司、拍卖师和周××当场在《X号门面十年期租赁经营权拍卖会竞价过程笔录》和《湖南省××拍卖有限公司郭亮路中南传动机械厂X号门面租赁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确认周××成功竞得望城县X镇X路X号门面十年租赁经营权,数量103.813平方米,成交单价为67元/平方米,总价为x元。拍卖成交后,周××没有与委托人中南传动机械厂签订《门面租赁合同》,除参加拍卖时支付x元保证金后,再没有按照拍卖成交价向传动机械厂支付剩余的租权租金,也没有按竞买承诺书约定时间按成交价的5%向原告缴纳拍卖佣金。因此,双方酿成纠纷。2010年3月25日,××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周××支付拍卖佣金x.2元及逾期违约金29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公司受中南传动机械厂委托举行的郭亮路X号门面的十年租赁经营权拍租会,程序合法、公正,结果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周××在2009年4月1日签名确认《竞买须知和拍卖规则》就知道“拍卖公司本次拍卖将向买受人收取标的成交价以外5%的佣金”;2009年4月8日,周××及所有参加竞买的人员均在竞买承诺书上签名,进一步确认“拍卖成交后,在三日之日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并在三日之内向拍卖公司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随后,周××通过现场竞买成功拍得中南传动机械厂郭亮路X号门面的十年租赁经营权,当场与拍卖公司在《湖南省××拍卖有限公司郭亮路中南传动机械厂X号门面租赁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名确认该拍卖结果,所以周××应当依照竞买承诺书约定的时间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虽然《竞买须知与拍卖规则》中已写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所付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佣金和部分价款”,但是周××和其他参加竞买的人在2009年4月8日在竞买承诺书上签名,另行承诺“在拍卖成交后三日之日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并在三日之内向拍卖公司另行支付拍卖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在前后相互矛盾时,应当以最后签字确认的竞买承诺书为准;而且周××已经按照竞买承诺书向中南传动机械厂缴纳x元竞买保证金,在周××竞拍成功后该竞买保证金没有转为拍卖佣金,所以周××应当依照竞买承诺书约定在拍卖成交后3日内按照成交总价x元的5%向××公司支付拍卖佣金。综上所述,××公司要求周××支付x.8元拍卖佣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佣金x.85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02元,合计x.8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拍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2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凯龙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