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谭晓荣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23日以(200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晓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谭晓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元。(200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谭晓荣的父亲谭荣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