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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望民初字第885号民事裁判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XX镇XX村。

被告喻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XX镇XX村。

原告彭XX诉被告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补博霖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被告喻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X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喻XX辩称,原告在婚前借被告x元,被告要求原告偿还这笔借款后,被告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2009年11月20日,原、被告到长沙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原告在外参与赌博,导致家庭经济拮据。2010年3月份起原、被告分居至今。

另查,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且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该案后,在诉讼中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和好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但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上原告有赌博行为,导致夫妻矛盾激化。本院受理该案后,曾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和好未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婚前向被告借款x元是原、被告婚前债务,应当另案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XX与被告喻XX离婚。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补博霖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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