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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环境监测中心站,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单位党委书记。

申请再审人崔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二○○五年一月一日作出的(2004)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湘高法函监字第X号函交办本院复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崔某某于1995年10月漏调的一级工资予以补调,对此次漏调的级别工资及后来至退休前造成的影响都予以一次性解决纠正。

二、崔某某在2003年8月至2004年元月共计六个月的试用期间,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补发其工资共计600元。

三、从1997年4月至2003年7月期间的工资待遇崔某某予以放弃。

四、本案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共计1331元,由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担1231元,崔某某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壮农

审判员欧阳宁

审判员周平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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