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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110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1093号

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隆基大厦BX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街南侧(国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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