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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诉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99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9947号

原告中华书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龙,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4—1。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中华书局诉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中华书局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书局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华书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中华书局负担13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柱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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