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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力澜室内设计事务所、刘某某与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州区力澜室内设计事务所,住所地:本区东方红小区C座X室。

负责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建胜,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建胜,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秦州区力澜室内设计事务所、刘某某与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玉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州区力澜室内设计事务所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某赔偿租房租金6000元、宽带费654元、雇佣人员工资2800元、交通费300元、线路维修费2400元;刘某萍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某修复损坏房屋线路。查明:2010年2月被告杨某对其经营的来福足浴店进行装修时,将秦州区力澜室内设计事务所租用的原告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区东方红小区C幢X室线路损坏,致使原告秦州区力澜室内设计事务所、刘某某遭受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二原告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于2010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线路维修费人民币1300元;

二、被告杨某于2010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秦州区力澜室内设计事务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受理费1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田玉琴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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