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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汤其兴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被告汤其兴又名汤X。

原告徐某为与被告汤其兴离婚纠纷一案,2010年3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8月18日上午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永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其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笑笑,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双方刚刚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彻底破例,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

为支持原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裁定书一份,原告代理人调查赵新霞、张朝美笔录各一份,原告婚前财产清单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现在已分居四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事实和原告所有的财产。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提供异议的权利。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1995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名叫笑笑,今年四岁零六个月,现在跟随被告汤其兴生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2008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故原告撤回起诉,2010年3月4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汤其兴离婚,现在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以上。原告徐某的婚前财产有五组组合柜一套,组合条几一套,一个卧柜,一个菜柜,一套沙发,一个麻将桌,一张小方桌,六把椅子,海尔牌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被子十条,床单八条,脚蹬三轮车一辆。

本院认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应看夫妻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双方是否还有和好可能。本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08年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家人劝说原告撤回了起诉,但是原被告双方仍旧经常生气,吵架,致使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在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汤其兴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该予以支持。原告同意儿子笑笑归被告汤其兴抚养,自愿将其个人财产作为儿子笑笑的抚养费归被告汤其兴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汤其兴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汤笑笑由被告汤其兴抚养,原告将其个人财产五组组合柜一套,组合条几一套,一个卧柜,一个菜柜,一套沙发,一个麻将桌,一张小方桌,六把椅子,海尔牌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被子十条,床单八条,脚蹬三轮车一辆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归被告汤其兴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传庚

审判员李中伟

审判员韩国禹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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