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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弧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海民初字第1717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7178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虹,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功夫无敌》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世纪弧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在线播放电影《功夫无敌》的服务。我公司认为北京世纪弧科技有限公司此举已侵犯了我公司对电影《功夫无敌》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世纪弧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诉讼合理开支3000元。

被告北京世纪弧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经营的网吧确曾向上网者提供在线播放电影《功夫无敌》的服务,但我公司已于收到本案起诉书之后停止该行为。我公司同意向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但不同意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过高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世纪弧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五千五百元;

二、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ОО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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