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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丙、新密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龙中锋、刘某乙,均系河南长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卫峰,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丁,男,汉族。

被告新密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卫峰,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坡村委会)诉被告高某丙、被告新密市鑫达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煤业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坡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龙中锋、刘某乙,被告高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蒋卫峰、高某丁,被告鑫达煤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卫峰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坡村委会诉称,新密市养钱池煤矿是牛店镇X村全体村民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全体村民所有的集体财产。2004年至2005年间二被告为获取养钱池煤矿的财产和采矿权,先后同原告签订了《关于养钱池煤矿转变经营机制备忘录》、《债权债务承担备忘录》、《新密市养钱池煤矿改制备忘录》、《新密市养钱池煤矿改制协议书》、《新密市养钱池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等五份协议。该五份协议涉及处置村民集体的唯一重大财产,但没有依法将此事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明显低价套取集体财产,违反了《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八项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另外,该五份协议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确认上述五份协议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丙口头答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因利益受害人是张坡村村民,而非原告本身,应由超过半数的张坡村村民作为原告起诉。另外,村X组织法不涉及本案,不直接调整合同关系,不应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签订合同时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村民的利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鑫达煤业公司口头答辩称,第一,同意高某丙的以上答辩意见。第二,原告与高某丙签订的养钱池煤矿转让等合同合法有效,《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第三,被告与养钱池煤矿签订的煤矿改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村民利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中,张坡村X村民请求法院:1、驳回张坡村委会关于养钱池煤矿纠纷的诉讼请求,其原因是张坡村委会诉被告高某丙、被告鑫达煤业公司一案没经村民大会和党员干部讨论决定,违背群众意志。2、请求法院从速从快处理此案,千万不能耽误资源整合,因为这是我村X多人唯一企业,经济命脉。3、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张坡村委会要求确认本案所涉五份协议无效的理由是,该五份协议涉及处置村民集体的唯一重大财产,但没有依法将此事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八项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但在诉讼中,部分村X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违背群众意志,要求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根据《村X组织法》有关规定,确认上述协议无效,涉及村民的重大利益,应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未能出具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提起本案诉讼的相关证据。鉴于本案的现实情况,对于是否提起本案的确认无效之诉,大多数村民的意思并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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