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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海波与胡久保、湖南港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伍海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久保、湖南港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院作出的(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久保、湖南港银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开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艾文博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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