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院院长。
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因与上诉人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09)宛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甲、徐某乙和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宛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