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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徐某乙因与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院院长。

上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因与上诉人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09)宛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徐某甲、徐某乙和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9)宛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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