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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谷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谷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谷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代理审判员李书光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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