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好学,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谷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谷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代理审判员李书光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