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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现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凌晨,本市汝南工业区电石厂职工住房工程施工外架被风吹倒,砸住另一方施工队的工棚。当日下午2时许,工人文X喜去拆被风吹倒的外架时,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外架砸伤人为由进行阻拦,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武松(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钢管木棍追打文X喜,致其脾脏破裂、下颌骨骨折、左侧8、9、10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文X喜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文X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文X喜各项经济损失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害人文X喜的陈述,证人郑X文、杨X印、黄X卫、刘X堂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调解协议、撤诉书、收款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王晓辉

审判员叶陆政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邵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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