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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与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4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取保候审。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手机信息,于2010年4月28日在周口市X路口,从他人手中以x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无牌照、无手续,发动机号:x,车架号:x的二手银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该车系2010年4月27日湖北省随州市祥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失窃车辆,失主通过该车上的GPS卫星定位系统锁定该车在周口市川汇区后,拨打110报警,当被告人把车开到周口市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的洗车店洗车时,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车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陈X、王X、常X、王X、程X等人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许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北京现代轿车一部,车架号x、领条,报案人陈美谷之父陈振雄从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警队领走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赃车的相关手续,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鉴定结论: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川价鉴字(2010)X号,关于北京现代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价格为x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车辆,且该车既无牌照又无手续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该车是赃车,明知赃车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退回失主,未造成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张晖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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