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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州市X组与上诉人熊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X组。

法人代表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

上诉人永州市X组与上诉人熊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评议,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永州市X组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上诉人熊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州市X组与上诉人熊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X组织双方调解,并制作了(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永州市X组又以同一事实向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再行起诉,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违反了同一事实不能经过两次实体审理的法律原则,故本案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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