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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董南福利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南福利工厂,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南华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区××道办事处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回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回上诉等。

罗某某因与董南福利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董南福利工厂支付给罗某某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含各类劳动保险、经济补偿等费用)一万五千元(x元)后,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均已结清;

二、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当日由董南福利工厂先支付3000元,余款x元由董南福利工厂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余款未按期支付,由芦淞区法院强制执行;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罗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劳动关系向董南福利工厂及董家段办事处主张任何权利。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董南福利工厂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杜波

审判员赵庆华

审判员陈卫中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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