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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张某乙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仝某某、张某乙,被上诉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杨元卿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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