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二段X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佳诚电子城D座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捷,湖南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移交物资费用、前期相关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等全部各项费用共计贰佰壹拾伍万元(x元),扣除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x.30元,电费x.70元,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给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壹佰壹拾万零陆仟叁佰捌拾元(x元);
二、上述款项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9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否则逾期应按10万元/月支付违约金且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执行保全财产;
三、上述款项兑付完毕后,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法院解除对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以上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x.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x元,由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x.5元。
本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杜波
审判员赵庆华
审判员陈卫中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邹春华